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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去年我的轿车和一个骑两轮电动车的发生刮察,我起步借助人行道往机动车道走,自北向南,电动车也自北向南,碰到我的左前轮上方的前车盖上,倒地,当时骑车人驼了一个人,后来通过对车辆鉴定,鉴定结果写属于机动车范畴,无论是车轮尺度还是车体质量均超出了电动车的范畴,经过酒精检测,电动车驾驶员酒精含量达到130多,责任书判责我7他3。我想请问,我是否能追究他醉驾的责任?
杨东贞律师 山东-泰安 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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