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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虹

上海-浦东新区公司法务1个月前

¥100.00

索律师好!咨询个问题。我们有家合伙企业,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一个是普通合伙人,一个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是2亿,按照章程规定2017年3月31日之前到位,有限合伙人在资金到位后,于2017年5月将出资款划走。现在企业申请注销,是不是也跟公司法一样,即便是认缴制,也涉嫌抽逃出资。我看了合伙企业法,但不能很好的定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空的时候再答复我就行,谢谢

1位律师回复

索利芳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天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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