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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刘律师!我于2010年1月21号与湖南省张家界永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表示所购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总金额为94838元。开发商分三次收款:第一次2009年8月24号交订购购房款5万元;第二次于2010年1月21日交35355元;第三次于2010年11135元,合计96490元。现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出来的发票只有合同上的94838元。我如果拿发票,去办房产证他们就要收我的96490元的收据,但又不给我打拿收据的手续,也不给退多收的钱,请问我需要怎么办?谢谢!
谭艳辉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本人已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10年,擅长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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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是妙律师,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建设工程施工、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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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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