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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o 사랑하차

山东-滨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我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1日在一个个体工商户任采购工作,在供应商处签有很多货款,货单上签的未付和我的名字,离职后老板将其中两家店铺转让,留有一家店经营且交给别人打理,老板不见踪影,现在供应商找我要货款,说如果不还要告我诈骗,我该怎么处理此事?如果联合几个供应商告我诈骗,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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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智财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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