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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4日,原告侯某在单位健身房与管理人员翟某发生口角,侯某随后对翟某拳打脚踢。新城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依法传唤侯某接受调查,但侯某拒不配合。8月8日,警方再次到侯某家中传唤,侯某始终不向受害人道歉,也未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青秀区公安分局随后依法给予侯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请问派出所民警和公安分局的做法正确吗?
吴腾龙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同望(柳州)律师事务所
1995年至2002年在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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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于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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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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