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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货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被告承包后,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原告提供抽沙船和铲车,每立方米被告给原告7元钱,从2010年开始到2011年3月30日结束。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由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证明欠款19100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被告对前述欠款一直拖延不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9100元。被告辩称,郝某是其会计,郝某出具的欠条系职务行为,其予以认可所诉的该笔款项其已付清。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殷万亮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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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10年,内蒙古威利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交通事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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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涛律师,医学本科、法学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职称。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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