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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农村士地确权时,村委会擅自决定任意分配,导致我家个人士地数量缺少,经协调,村委会出具证明
文件证明我家土地确权时少量,请问此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率,是否根据此证明要求村委会出面协调士地确权更正!
望律师能给予回复
戚领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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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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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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