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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桥林茶场与刘某协商,由刘某租用林茶场的100平方米的厂房,期限二年,每年付租金一万元。最后双方订立了协议。现在,我们见到的协议文本以及名称是:承包协议,里面的条款是前述的内容。
后来,刘某欠了兴达公司的15万元货款,原告兴达公司便以刘某、林茶场为被告进行起诉,要求:对货款15万元,第一被告刘某应予支付,而第二被告林茶场应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要求第二被告林茶场承担还款连带责任的理由是:一是林茶场是发包方,对承包方刘某的债务应连带还款,即承包方还不了,由发包方还;二是承发包关系对内管用,对外应共同承担责任。
杜红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法正律师事务所
宋春杰,副主任,法律本科,党员,任支部书记。1995年从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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