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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一审中上诉人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催交款,因此有合同三年时效时的问题。开庭在2021年,因判决不服上诉二审,在二审中原上诉方出据了2019年一审法院的裁定书,意义在于弥补时效期。我不解的是,裁定书上我是被告,当日立案,当日撤诉,撤诉的理由是双方合解。问题是裁定书的被告当时並不知,所谓的双方合解,一方并不知情是虚拟现实,更谈不上我同意撤诉。纯属一方演戏,而我是不知的受害者。咨询您一下用法律法规及程序方面给予指教,这份裁定书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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