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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5日亲戚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因对方先打亲戚一拳,所以亲戚还手,把对方眼部打出血,当晚公安局就判亲戚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第二天就送到拘留所了。但是6,28日公安局通知说受害方经司法鉴定眼眶骨折,把亲戚转看守所了,说是刑事案件。咨询为什么对方先动手打人,公安局不处理对方,只处理我家亲戚。是不是对方拖关系了。公安局偏袒对方,还有司法鉴定有没有猫腻呢?如果真是眼眶骨折,会怎么判呢?亲戚身体不好,有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栓,请教这些病适合拘押在看守所吗?
宋月芳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祐成律师事务所
卢祥,北京瀛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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