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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济宁市邹城市人,加盟了一家总部在济宁的餐饮店,当时加盟时,邹城已经有一家加盟了并且拿了这个店在邹城的代理权,加盟费3万多交给了邹城总代理,其中有5000元的押金,由邹城代理交给了济宁总部,押金的目的大致是限制你不能不用总部的料,加盟合同中有写不干了可以退还。之后邹城总代理自己研究了总部的配料,不再使用总部的,与总部闹翻了。我一直还是用着总部的配料,直到今年五月份,经营不善,关张了。和总部要押金,总部却说我是加盟的邹城总代理与总部无关,不退给我了,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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