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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摊位租赁合同中,经营到中途,出租方擅自拆除摊位另租他人经营,承租人现无法经营,造成损失,可以按民法典584条规定,要求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我要求按“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赔偿我的损失合理吗?
王冠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
杨红山律师有12年的执业经验,担任50余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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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执业三年,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经济、婚姻家庭等纠纷,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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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公司企业、合同领域、劳动法、侵权法等民商事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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