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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区交通事故1个月前

被告自2021年5月13日始代放牧我的115只适龄母羊,双方约定每只羊放钕费100元,放牧期限6个月,如放牧期间羊损失,由被告赔偿。2021年6月18日早晨,被告通知我羊已经死了几只,我去被告家的羊團里发现被告羊圈里的羊已经死了挺多,其中我的羊死亡6只,被告正在给得病的羊灌药,但是羊圈里的羊陆续死亡,我的羊共死亡18只。事情发生后,我与被告协商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每只羊折价2000元,共计36000元,或者按死亡羊的只数赔偿18只羊。
被告辩称,我为原告代放牧羊群时双方约定丢羊或者羊被狗交伤进行赔偿,未约定意外死亡的责任问题,另外我对羊群的放牧管理没有过错,事情发生后,我已经委托嘎查党支部书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到场进行了调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死羊解剖,内脏里的东西带走,现公安侦查无结果,羊的死亡原因不明,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羊的估价不符合实际,当也市场价格每只好母羊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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