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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我的堂弟在广州市XX街道办地域内,给一个老板打工,在货运仓库内做搬运(可以确定二者是雇佣关系)。2018年7月27日上午9:00多,堂弟在老板(雇主)仓库内正在搬运货物时,被一个东北人(不是老板的雇员)闯入后用刀捅伤,当场死亡。该东北人逃走,下午被抓住。该东北人在3、4月份和堂弟都在老板这里做搬运工,两人有过矛盾吵过2次架,而后东北人被老板开除。该东北人也是打工的,家里没什么财产。(确定刑事案件故意杀人)这两天,我们找老板要赔偿,老板说他没有责任,不赔偿。我们也咨询了很多律师,律师们大多说“这是刑事案件,只能找东北人赔偿。老板没有责任,不能找老板索赔”。我想咨询的是:我们可以找老板赔偿吗?可以找老板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或者是人道上的补偿呢?可以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老板索赔吗?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新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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