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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3月14日6时20分,南昌市交警支队接到报警,在某区二环路北侧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办案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发现一女子倒在由南向北的快车道内,已经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民警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从破碎散落的肇事车挡风玻璃碎片中,可以拼凑出标注着“冀A4503”车牌号的一张“检”字和几张印有河北省家和家俱城杜某名字的名片。经调查证实,“冀A4503”号牌的车辆是一辆1041型货车,车主是家住河北省某县的刘某(已死亡),而在家俱城登记的车主名字叫杜某。交通队对杜某进行了讯问,杜某在证据面前坦白了肇事的经过,此案至此告破。
问:本案中,从挡风玻璃碎片中拼凑出的“检”字是证明肇事车辆的重要证据,该证据属于物证还是书证?
杨艳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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