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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律师,请教一个问题,前面发过,不详细,再次请教。
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5月,公司让签了一个协议,当时公司还没有在新三板、主板上市,协议内容为公司赠送2万5千股。
目前公司已经在主板上市,所有的股份都在个人名下,不存在限制股。
协议内容如下:第四条在受让万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标的股份的所有权才转移归受让方所有。在受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前,公司不得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本次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第五条受让方购买的股份为特殊限制性股份,自受让之日起满十年或受让人办理法定退休手续,该特殊限制性股份自动转化为公司一般限制性股份。
第六条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股权遵守《XXXXXXXXXXXX公司自然人股东持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该特殊限制性股份在转化为公司一般限制性股份前,享有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参与股息红利分配权,但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孙云雷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
陆紫澜律师 江苏-苏州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马志东律师 江苏-苏州 上海申浩(苏州)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律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学历,先后就读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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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执业律师,从业十六 年。工作认真负责,民事诉讼代理经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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