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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号签订了认购协议,房价总额为57万,付款方式,首付加公积金贷款,定金为2万元,认购协议期限是在10月2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限内去审核贷款,正好公积金中心系统升级,要求解除协议,销售方不退定金,补充协议或续签协议也没有,让我等,不愿意等,托到18日,公积金贷款审核没有达到预期,只有31万,返回后销售方说跟我借一万,自己想方设法凑齐,二次去审核后却只有28万,当时口头约定贷款额度在32万以上,微信记录有贷款额度在32万的计算标准及年限或还款金额,贷款额度已经达不到预想要求,销售方还让我等,销售方来想办法,当时要求销售员加这条约定,《贷款额度达不到32万以上的退定金》条款上只加了一条《贷款下不来,退定金》现在销售方拖着还让我等 。认购协议过期是否还有法律效力,要是有,签定的日期是不是也有效,既然有效,认购协议期限内贷款无法审核,公积金系统升级停止办理贷款,算不算不可抗力 ,销售方拖着定金不退,贷款额度不足买卖合同也没有签,销售方想办法,算不算默认了买方贷款额度不足,可退定金 ?
余立宁律师 湖北-宜昌 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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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执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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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公检法内部流程,领导过百人公司,社会经验相对丰富。擅于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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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领域法律服务,有很强的责任心,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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