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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5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丁以机器设备出资作价25万。公司在经营中发现丁出资的设备实际价值只有16万,因此要求丁交9万。丁表示无力补交,丙并借此机会要求将出资转让给戊。遭到其他股东反对,并要求其他股东购买其出资,甲乙丙均表示无力购买。
王超律师 云南-丽江 云南华经律师事务所
201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婚姻、工伤、劳动争议、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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