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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方和被债权人之间的借贷本是另一方邀约合伙做生意,但是债权方把钱转给了被债权人再通过被债权人转交给给另一方合伙人,其中,债权方要求被债权人出具了一份借据,被债权人也把钱通过两次(一次转款,一次现金给付,出具了相应的手续我)的方式给了另一方,但是这事在中间出现了问题,邀约的另一方没有投资项目,把钱挪用走了,现在债权人却要以我借款要求被债权人偿还,这本不是被债权人的真实借款,当时邀约合伙做生意的也没有出具合伙协议书,现在被债权人怎样才能证明这不是真实的借贷,而是债权方从被债权人账面上过了一个账,难道被债权人这样一个转账的行为就成了一个债务了吗?如何才能打赢这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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