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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以书面通知,直接找了一条莫须有的“罪名”解除合同,本人2020年8月12日进入公司,签合同期限三年,于2021年下午四点左右接到公司直接解除的函,并且通知函以微信形式发送,未签署过任何纸质文件,只是说明10月工资结算至10月31日,现在我要申请劳动仲裁,我该索赔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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