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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舒畅,男,汉族,2010 年9月 30 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刘营行政村刘营村 190 号。身份证号码:341602201009307179。
法定代理人:王峰,男,汉族,1970 年 12 月 20 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6197012207318。(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一:付国祥,男,汉族,2010 年 3月 18 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丁双庙行政村付各门牌 84 号,身份证号码:34160
法定代理人:付艳伟,男,汉族,1987 年 6 月 19 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丁双庙行政村付各门牌 84 号。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0联系电话:1
法定代理人:肖菊,女,汉族,1989 年7月 11 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丁双庙行政村付各门牌 84 号。身份证号码:4203241联系电话:18712438780
被告二: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41602MB0T20550Y
法定代表人:吴炜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威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
负责人:张标,公司总经理 联系电话:0558-5112021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暂定 100000 元,具体损失数额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确定。
程杰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律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学历,先后就读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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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取得甘肃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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