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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交通事故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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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位于宁河区112国道(京环线)汉沽农场高速路口处112国道(京环线)呈东西走向,道路中间施划中心分道线,双向共两条机动年道和两条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公路南侧为梧桐道、汉沽农场高速匝道,与112国道(京环线)呈T字交叉,公路北侧为无名路,与112国道(京环线)呈丁字交叉,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下有限速50码标识),处于未开启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9月03日08时46分,王某驾驶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XXX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112国道(京环线)由西向东以每小时45公里的速度行驶至与梧桐道交口处,遇崔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梧桐道由南向东右112国道,后沿1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环线(112国道)汉沽农场高速口处(1083公里加100米处),并由西向东北方向左转,王某发现情况后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碰撞崔某所驾车辆后部左侧,造崔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一.酒检双方无酒驾行为;
二.尸检崔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性死亡;
三.痕检司法鉴定书可以证实:1.王某驾驶车辆行车制动性能合格;2.崔某驾驶两轮电
动车市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3.半挂车组的前部左侧与两轮电动车后部左侧发生了接触碰撞;4.半挂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45km/h,两轮电动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19km/h:5.5.事故时两轮电动车是由西南向东北方向斜过112国道;6.事故时两轮电动车处于骑行状态;7.事故时两轮电动车驾驶员没有戴安全头盔。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王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过错是引发并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当事故责任;崔某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其过错是引发并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当事故责任。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王某存在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小型客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三十公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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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锦江律师 山东-济南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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