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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针对以下各项向法院申请该终局裁决辙消:一、本项仲裁申请从受理至收到裁决书严重逾期40天;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本人在向仲裁委提交相关证据时,曾有就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要求被诉人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对此我虽不能明确,仲裁委是否有就此向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但用人单位在当庭仲裁时并没有提供无论是申诉方要求的,还是被诉方自身为其进行辩驳的任何证明文件。并在当庭仲裁时,被诉方代理人明确表示:被诉方没有向当庭提供任何证明证据。此明显有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章、第十三条。
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章、第十八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第二条和“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四、质证”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二)、(三)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五条、(二)、(三)、(五)、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仲裁委及被诉方均没有按其执行
四、结合上述二、三及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章、第十七条,本人质疑仲裁委员会是否有依法调查取证?
综合以上一、二、三、四、我是否可以要求法院撤销本人申诉的这份“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
有劳指正!
湖南湘潭朱健鹰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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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青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自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各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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