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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甲某独自驾驶一辆小客车,沿市区内公工交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口附近时,遇乙某骑自行车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由于甲某驾车忽视行车安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刹车不及导致小客车车头碰撞乙某至其重伤,后甲某驾驶事故车逃离现场.经查,案发时甲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甲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乙某损伤达到一级伤残.223年6月8号,被告人甲某道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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