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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稀L

广东-广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本案原为人身损害后的赔偿,此为执行终本后的执行异议这诉。
该案被执行人为有有限公司,请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全额缴足50万出资额,公司可能资不抵债,但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存在过错,债权人能否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近40万债权,执行其以股东出资额相应比例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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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长林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有证据证明清算组确有过错,则可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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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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