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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9年11月1日应聘了一个公司一直上到过年。一共上了两个多月也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赶上了2020年一月份的疫情封城一直无法去上班。四月份老板通知,如果想来上班的话就要去办理失业优惠证,否则劳动合同终止。理由是未满试用期!老板,为了让失业证能够顺利申请下来,又重新跟我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是从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5日。这个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因为失业证批下来写的是6月5日。实际上我5月20几日就开始在上班了。一直工作至今。每年除了节假日会多休两天。劳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有年假。请问我可以维护哪些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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