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一是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在保证人不能证明其具备上述两项基本前提的情况下,其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请求,即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根据你说的担保人被起诉的事实,你可以对照我国法律及司法规定看是否存在这二个前提。如有一个前提不存在,你就可以抗辩。法官也应该依法向原告释明,如果释明后原告仍然执意起诉你,法院会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如果,具备这二个前提,原告起诉你后,你有义务清偿债务。也就是说,法院会判决你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当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你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必须向你承担清偿责任。我们是专业合同,担保方面律师,如有需要请及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