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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2-2002十年在某国企工作,合同到期后未续签,领取10年补偿金后离职。2009年应才领导邀请,我回到该企业工作至今,在2009年重新入职时,应人力要求退还当年领取的补偿金,原工龄仍计算本企业工龄;现计划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个人理解应按10+14=24年本企业工龄,单位要给我算14年工龄,原来退还的10年补偿金仍退给我,请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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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亮律师是从业多年的民商事经济纠纷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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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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