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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我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法作出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且在内函中明确了审查范围和再审焦点。但中院裁定书中故意回避了再审焦点问题,直接用二审普通程序适用的条款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了一、二审生效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如此办案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请您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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