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运城

首页  > 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黑龙江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哈尔滨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电脑用户

黑龙江-哈尔滨婚姻家庭1个月前

养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养子女的子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查看朱乐乐律师的回答

朱乐乐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 1.首先,判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自《收养法》成立以来,就要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如未进行登记的话,是否符合事实上的收养关系?2.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主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收养关系的发生在收养法成立之前,如在收养法之后,由于收养法要求以登记作为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未经登记一般均不考虑认定为存在收养关系;有较为明确或者可以推知的收养意思表示;以父母和子女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或者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者证明。3.如果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继承人未事先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养子女的子女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退伍军人在党50年补贴政策文什是那一级国家政府? 266052人查看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请问一下退党有什么后果吗 144584人查看

陈岭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432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