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实践中有多种情况:一、两名子女均为两周岁以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若二孩均为两周岁以下,除非出现极端情况(比如,母亲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吸毒的行为、无任何经济能力、极端精神问题、被判刑等等)则一般均应随母亲生活。二、一名子女两周岁以下,一名子女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另一名子女将有较大概率判随父亲生活。若另一名子女系长期随母亲生活或外祖父母参与照顾较多,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又或者父亲长期不管不问(对方不让探望除外),该子女与父亲显得极为陌生,则有一定概率亦判随母亲生活。三、一名子女两周岁以下,一名子女八周岁以上。这种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为原则。《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故法院一般会要求该子女到庭发表意见。当然该子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有一定的表达能力,但思想仍会受一方的诱导(尤其是刚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在对该子女单独谈话时,并非简单询问愿意随哪一方生活,而是会探求该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方事先教子女如何回答,或者不回答指定内容将会挨骂等情况。法院会通过缓解现场气氛、设置合理问题等方法,引导该子女说出内心真实想法。四、两名子女均为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由于未到询问意见的年龄,故一人抚养一名子女的可能性最大。当然,法院也会适当考虑该两子女是否一直未被分开抚养、父母的居住条件、经济能力、父母是否有充足时间陪伴等因素,酌定是否判随一人生活。 五、两名子女均为八周岁以上。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分别询问两子女的意见。若两子女一直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今后愿意随该方继续共同生活,并陈述相应理由、表达内心真意,且表示不愿分开,则法院判随一方生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此时子女的意见将成为法院判决的最为重要的参考意见。六、特殊情况: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及抚养、一方将子女强行带走并藏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会简单地认为,子女与该方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关系,而刻板地将该子女判随该方生活。例如,子女本应能在户籍地入学,但一方将子女藏匿于老家,使入学存有障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获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