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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债权债务1个月前

¥30.00

2021年12月单位同事向我借款4万元,借期1年(有借条),借款理由:是他老丈人渔船出了工伤事故,急用钱住院动手求。
2023年1月我向他提起还款的事,他又是说渔船又出了伤人事故,人前天刚送到杭州去就医,还钱的事没下文了。
在今年3月2日、4月7日分别又向他催还款,对方表示在凑款,凑齐了马上还。
闫律师,这种情况我应如何办。

查看黄婷婷律师的回答

黄婷婷律师 浙江-杭州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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