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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继承人与前妻的2个儿子)提供了被继承人位于新疆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复印件来起诉原告(被继承人如今的法定妻子)要求按遗产分割该套房产,但是,房产证复印件上只有被继承人一个人名字(房产证的登记时间是在与被告结婚之后的)并无被告的名字,被告一直都在上海生活也从来没有去过新疆,对位于新疆这套房子的信息也是知之甚少,关于这套房子目前的实际归属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被告都不知道,原告仅仅以一份房产证的复印件来起诉被告要按遗产分配这套房子的起诉理由是否满足证据的三性?能否作为起诉的理由,作为被告方应如何更好的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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