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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3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提出;
从发文当日起,市住建委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注明许可有效期。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到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自动终止。原已核发并登记有效期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延长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
这是哪个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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