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的权利有下列十项: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项是法律的兜底条款,实务中业主大会决议损害业主的知情权,也是可以归类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十项权益是业主提起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定理由,也是司法必须保护范围,任何业主大会的决议以及决议的形成过程中存在上述权益受损之事实,法院即可准许业主行使撤销权。
如需起诉,请电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