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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出售给了王某,并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王某支付给徐某22000元定金,并约定了交车时间和违约金。然而,在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后,徐某又将汽车卖给张某,并协助张某在车辆管理所进行了车辆登记。同时,徐某将王某支付的定金退还给王某。王某多次向徐某催要违约金无果,就向法院起诉徐某。
徐某和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候,双方约定王某支付给徐某订金22000元,但又约定,如果徐某不能够按时交付车辆,徐某需要将订金双倍返还给王某。现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徐某双倍返还订金。
法院会将车辆的所有权判归谁所有
黄佳俊律师 江西-吉安 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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