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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推销过程中,采取极其夸张的宣传手段,诱骗原告签订格式条款,使得原告受到欺诈,并处于不得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处境,使原告支付其账户所有款项6800元,被告用心险恶。原告于2022年于8月21号、22号、23号在江苏苏州进行了三次价值447的深层体验套餐,其后在9月份转到北京市蕾特恩专业祛痘国际连锁(苏州街店),到2023年4月3日为止,在北京店进行了10次的祛痘服务。原告转诊到北京海淀区蕾特恩(苏州街店)治疗过程中皮肤并未出现好转,并且经北京大学医院皮肤科医生诊断鼻部出现大小不等的炎性丘疹,伴有黑头粉刺,皮脂溢出反复以及毛孔粗大。原告于2023年3月29号要求苏州蕾特恩退费,于31号被告同意退费,但是退费标准并不在协议有明确说明。协议是按次数计算,但退费时苏州蕾特恩店主任以单项价目表形式告知,需要剔除13次项目组合+违约金。其提供的单项价目表在签署协议之前从未明确告知,且其价格高昂,原告按照其标准,6800元显然不够服务的13次价格。原告提议按次结算无果,只得诉诸法院。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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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长沙劳动仲裁院仲裁员,现为合伙人律师,擅长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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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学历,专职律师,会计师,有多年企业管理,企业法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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