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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劳动工伤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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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一起劳动仲裁纠纷,劳动合同约定月休4天,员工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按月休8天给予未休天数的加班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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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清律师 广东-中山 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

  • 根据《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故得看你们的合同具体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月休4天,那么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否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如果不包括,那么你就得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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