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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的工作,实习期2600元,上24休24,我做了三天,他却以2600除30 按86一天给我算的,这样合法吗? 是不是应该以2600除15个班这么算? 或者应该怎么算?如果不合法或者怎么去劳务仲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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