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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天津2017年10月份买了一套位于天津东丽湖寄湖苑的一楼带院,带地下室的房子,当时销售时,开发商说有院子,从室内能进入负一层,2018年12月31日交房。交房时没有地下室和院子。开发商说因设计原因地下室给不了我们业主使用,愿做经济补偿,并出具了愿赔偿证明,加盖公章。但是地下室我们合同里面没有体现,导致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因为对比其它楼层价格高出五千多一平,但是开发商只给地下面积每平米一千元经济补偿。他们说因为公司设计原因不能交房,一切经济损失由公司承担。但是他公司又去法院起诉我不收房子,并垫付一千多元的取暖费。就我这案件,我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还是告他欺骗诱导售卖呢?麻烦你,帮助一下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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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执业22年,仲裁员,建筑房地产律师,房屋建筑二级建造师,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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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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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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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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