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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债权债务1个月前

马律师你好,我朋友向我借了一万多元,现在不还我了,有打借条,他是河南人,我可以在襄阳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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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襄平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个月前

  • 一般在没有约定管辖地的借款合同,应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为宜。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别人欠钱不还,有15年了,怎么办 39424人查看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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