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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事业单位上班,属于签合同的,做了十年,期间签了几次合同,最后一次的合同在2017就到期了,然后没再签。最近,单位说不能直接聘请用工,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购买服务,然后12月份就要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说12月的工资(2019年1月发)由派遣公司发给我。本人2019年1月19日哺乳期才到期。单位这样做合法么?如果我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可以和单位要求经济赔偿吗?可以有哪些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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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2016年3月至今,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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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税务筹划、公司合规经营。秉承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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