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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发送电子邮件,其中载明,甲愿将所藏吴昌硕手迹一幅以
500万元出售于乙,要求乙三天内回复是否缔约。第三日,乙于邮件回复网页。
拟定同意购买之邮件,但仍犹豫不决,遂掷硬币决定是否点击发送(国徽朝下则
购买、发送;反之则不购买);硬币落地时国徽朝上,乙正欲取消邮件,不料窗
外忽生一记巨雷,不惊吓之下,手中鼠标误点“发出”冬标,邮件发出。甲不知
其事,收邮件后,寄送该手迹予乙,支出运费 2000 元。随即甲要求乙支付价款,
乙则以上述事由而拒绝。问:
1.甲得否请求乙支付价款 500 万元?
2.甲得否请求乙赔偿所支出的运费 2000 元?】
吕军民律师 江西-南昌 江西洪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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