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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现在这种代持有股权合法吗?或者说有这种代持有股权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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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帆律师 广西-桂林 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

  •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出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与他人通过协议约定:实际出资人将自己对目标公司的出资登记在他人名下,由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由于隐名股东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导致他人无从知晓股权的真实情况,由名义股东对外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因此,就可能使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或公司产生各自的法律风险。仅就其
    1、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隐名股东若要显名化,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路径并不畅通,如隐名股东采取受让股权方式显名时,或存在公司其他股东因不知晓、不认可股权代持而不同意股权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障碍。2、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股权代持协议因其隐蔽性,第三人往往无法得知真的股权情况而对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这一信息产生信赖,最终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提供机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且第三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将因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遭受损失。3、隐名股东丧失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在股权代持模式下,隐名股东需借助名义股东的身份方得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某些情况下名义股东或不听从隐名股东安排而擅自行使股东权利,此时,隐名股东将无法依照自身意志实现对公司的控制。4、无法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隐名股东向公司出资,最终目的即为取得投资收益。但在股权代持模式中,或存在名义股东拒不将所得收益交付给隐名股东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存在无法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5、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的风险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若善意第三人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则该代持的股权存在因善意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被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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