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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入职公司,一直没有我缴纳社保.末按劳动合同约定的那样提供劳动保护,2021年12月7日,本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以公司没有依法为我缴纳社保,没有依照劳动合同为我劳动提供保障,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公司12月1号为我缴纳了12月的社保)我可以申请公司为我补交社保并赔偿吗?大部分说赔偿金不能培,但是我是根据第三十八条中的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的劳动合同,难道仅仅因为公司12月份为我缴纳了那一个月的社保就不构成劳动法中的赔偿条款了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本人2016年毕业从事律师行业,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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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洪义,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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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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