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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刑事辩护1个月前

偷渡出境两次,回来在边境交了两千罚款,本地派出所传唤要录笔录,还会追加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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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林杰律师 湖北-十堰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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