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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债权债务1个月前

贷款47600到账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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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 云南-昆明 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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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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