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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件家产继承的事,我爷爷有一座平房,共三间房,是和我奶奶结婚后共同建的房子,后来我奶奶去世,我奶奶没有立遗嘱,剩我爷爷一个人。
1993年我爷爷生病,和所有的子女签过一个契约,契约是这么签的:我爷爷愿意跟随我爸一起生活,我爷爷的三间房随身带养老。我爸负给我爷养老和送终。立此字据,不得反悔。然后每个子女都签字盖了手印。
现在我爷爷这个老房子拆迁了,换了三个楼房,现在涉及到办理房产证,房产证写我爸的名字,办理过程所需的材料中,需要我爸的其他兄弟姐妹都签一个字,但现在他们嫉妒我家得了这三个楼房,不给签字,说要继承我奶去世后属于他们的那一部分。
我了解按照现在继承法,我奶去世后,我爷和7个子女应该继承这个房子属于我奶奶的那二分之一,请问:
他们要求合理吗,之前签的契约写的那三间房我爷爷随身带养老,我爸给我爷爷养老送终,这契约是视同其他子女放弃属于他们的那一份吗,这份契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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