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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口县婚姻家庭1个月前

弟弟意外过世孩子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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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润律师 重庆-渝中区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个月前

  • 可以根据发送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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