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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署名权争议中,我不服(2017)最高法行申7831号行政裁定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作出的并盖上其印章的国法复函(2009)26号为国务院作出的最终裁决时,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现欲提出申诉,请问我的申诉书应寄到最高法哪个地址的立案庭。如有兴趣了解案情,请加我微信,微信名:老广李,微信号:15389341806。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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